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 但書第3款「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 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適用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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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類公告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4年2月21日中市政四字第1140001365號函轉法務部114年2月19日法廉字第11405000600號函辦理。
二、詳請參閱附件。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24日中市教政字第1140015156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