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分類 :
法令規章
一、依據本府110年7月14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75958號函辦
理。
二、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
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之聚會限制,係考量
本土疫情嚴峻,民眾應避免聚會,倘需聚會亦應儘量減少
參與人數,同時考量室內、室外傳播風險差異、受訪家戶
內同住者視為一體而訂定;另依刑法第10條「稱以上、以
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規定,定義聚會人數
上限。爰「在家聚會」之人數限制計算原則,係該家戶內
所有居住成員以1人計,外來訪客最多3人,倘4人來訪,即
違反上開公告之規定。
三、請各校於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依上開函釋加強宣導所
屬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