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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動物福利及培養師生飼主責任及尊重生命精神,倘學校飼有校犬(貓)或後續擬飼養校犬(貓)皆應符合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

公告分類 : 法令規章
主旨: 為維護動物福利及培養師生飼主責任及尊重生命精神,倘學校飼有校犬(貓)或後續擬飼養校犬(貓)皆應符合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114年5月19日中市動保字第1140004131號函辦理。
二、 按動物保護法第19條和第22條第3項略以,犬貓飼主應為其辦理寵物登記並完成絕育,如有無法絕育之原因或有繁殖需求應完成申報始得為之;倘違反前述規定將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及第31條第1項第8款,分別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及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三、 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5項及臺中市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工作公告略以,飼養於本市且滿3月齡犬貓皆應每年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倘違反前述規定將依同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 請飼有飼養犬貓學校及後續有飼養犬貓學校,應確實依規完成犬貓晶片寵物登記、絕育及每年定期施打狂犬病疫苗,飼養動物應提供妥善照護環境及飼養管理,以免觸法受罰。
五、 檢附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臺中市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工作公告各1份供各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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