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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於110年3月19日修正之「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公告分類 : 法令規章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3月23日中市衛疾字第1100032466號函辦理。

二、 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包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黃熱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馬堡病毒出血熱、裂谷熱、新型A型流感等。

三、 前揭辦法修正後申請補助上限如下:

(一) 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 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者:

1、 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一千萬元。

2、 中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五百萬元。

3、 輕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

(三) 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者: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 依據「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第7條規定,請求權人申請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由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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