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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人才庫建置要點

公告分類 : 法令規章
主旨:訂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人才庫建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3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 旨揭要點共計11點,其中第8點規定,本局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應至少每3年參加精進培訓1次,或每2年參加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1次,以符合人才庫留用資格。為因應新舊制度銜接,調查專業人員完訓期限如下:
(一) 114年度以前已列入本市人才庫者:
1、 應於1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精進培訓1次,或於116年12月31日前至少參加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1次。
2、 符合前開任一條件者,即符合人才庫留用資格。至117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任一留用條件者,本局將依旨揭要點規定辦理資格檢核;未符留用資格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二) 115年度以後始納入人才庫者:
   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應至少每3年參加精進培訓1次,或每2年參加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1次,以符合人才庫留用資格。
三、 檢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人才庫建置要點」總說明、逐點說明及全規定各1份。
四、 副本抄送本府法制局,請協助建置本府法規資料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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